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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013年《土地法》第186条规定了"在越南拥有房产的海外越南人使用住宅用地的权利和义务;无权购买附有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房屋的外国人或海外越南人"。该法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拥有房产的海外越南人可以:在向国内组织和个人出售、赠予、遗赠或交换房屋时,转让住宅用地使用权;向国家、社区捐赠附有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捐赠慈善房屋,将附有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房屋在越南获得经营许可的信贷机构抵押;在不使用住房期间将其出租或授权他人管理。
此外,2014年《住房法》第10条还规定,房屋所有者是指国内组织、家庭户、个人和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他们享有以下权利:对其合法拥有的房屋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将房屋用于居住目的和法律未禁止的其他目的;获得其合法拥有的房屋的证书;出售、转让购买合同、出租、租购、赠与、交换、遗赠、抵押、出资、借贷、出租居住以及授权房屋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女儿是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是在越南拥有附有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房屋的所有人,因此,她根依法拥有房屋所有者的所有权利。您女儿可以出售位于胡志明市的房屋,并将钱汇到美国用于购买新房。如果不想出售,她可以保留该房屋,并有权像越南公民一样将其出租用于正常商业活动。
范青平律师
宝玉责任有限法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