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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本通知对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据此,服务或与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按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供应的用于在越生产、经营、消费的商品附带的服务均为增值税征税对象。
本通知规定,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为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按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开展商品供应、分销或提供服务及与商品附带的服务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也对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作出具体规定。
对从事机械设备租赁、保险、土建、安装(不含原材料、机械设备供应)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5%征增值税;对从事商品生产、运输、服务、土建、安装(含原材料、机械设备供应)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3%征增值税;对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2%征增值税。
对从事商品、原料、物资、机械、设备供应、分销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1%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与商品、原料、物资、机械、设备随带的服务提供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1%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机械设备租赁、保险、钻井平台租赁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5%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其他生产经营、运输(包括海运、空运)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2%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证券转让、国际再保险、分保佣金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0.1%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