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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在越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个人的税率

(VGP)越南财政部近日颁发关于的在越从事经营活动或在越取得收入的外国组织、个人的纳税义务指南的103/2014/TT-BTC号通知。

08/15/2014 06:29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本通知对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据此,服务或与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按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供应的用于在越生产、经营、消费的商品附带的服务均为增值税征税对象。

本通知规定,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为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按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开展商品供应、分销或提供服务及与商品附带的服务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也对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作出具体规定。

对从事机械设备租赁、保险、土建、安装(不含原材料、机械设备供应)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5%征增值税;对从事商品生产、运输、服务、土建、安装(含原材料、机械设备供应)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3%征增值税;对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2%征增值税。

对从事商品、原料、物资、机械、设备供应、分销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1%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与商品、原料、物资、机械、设备随带的服务提供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1%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机械设备租赁、保险、钻井平台租赁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5%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其他生产经营、运输(包括海运、空运)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2%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证券转让、国际再保险、分保佣金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0.1%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