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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可使用人民币进行交易的对象有:从事跨境贸易的商人、居民,商业银行以及具备外汇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免税经营商、国际口岸隔离区服务供应商,海外仓,越中口岸经济区,从事越中边贸结算活动的个人和组织。
该通知对以下边贸活动作出外汇交易管理规定:商人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边境居民跨境商品贸易结算;边境集市商品、服务交易结算;人民币委托结算,人民币和越南盾现金进出口等。
关于支付方式,通过银行支付是适用于边境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此外,19号通知还就对越南商人通过二级口岸和边境通道进行的出口活动和边境地区居民及在边境集市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或越盾的现金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
越南国家银行外汇管理司代表表示,根据此前颁行的第689号决议,本币支付方式于2004起开始实施。只有与中国接壤的谅山、广宁、河江、莱州、老街、高平、奠边7个省份可用越盾或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