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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根据国会于2016年04月06日颁发的进出口税法(编号:107/2016/QH13)第2条的规定,在越南边境、口岸进口的物品被征收进口税。但根据进出口税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入境旅客免税行李范围内的物品免征进口税。根据政府134/2016/NĐ-CP号议定第6条的规定,享受免税的出入境旅客携带行李包括:
"a) 20度以上酒类物品:1.5公升或20度以下酒类:2.0公升或含酒精饮料、啤酒:3.0公升。
对于酒类物品,若入境旅客携带容积大于规定容积但不超过01公升的酒瓶、酒罐、酒壶(以下简称为酒瓶),则可享受免税。超过01公升的,则超出部分按法律规定缴税。
b)香烟:200根或烟草:250克或雪茄:20根;
c)数量、种类与出入境目的相符的个人物品;
d)总价值不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其他物品(本款a、b、c点所规定的物品以外)(不在禁止进口、暂停进口或限制进口的物品清单范围内);
超过征税限额的,入境旅客可从其携带物品中选出享受免税的物品。"
据此,你列出的所有物品均在上述d点所规定的物品范围内,但有一些属于限制进口的物品。对于药类物品,海关机关有可能不让你携带入境。
至于被征税物品的确定,则需要根据你携带回国的物品价值,大于1000万越南盾的,你可从携带回国的物品中选出享受免税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