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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尸体、遗骸、骨灰运送回国的原则
第01/2011/TT-BNG号通知第2条对尸体、遗骸、骨灰运送回国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具体为:
- 尸体、遗骸、骨灰的运送必须符合死者亲属的意愿、民族传统且得到本通知第4条所规定的越南有关部门的书面许可。
- 尸体、遗骸、骨灰的跨境运输必须遵守越南和他国有关海关、卫生检疫的法律规定。
- 尸体、遗骸、骨灰运送回国的相关费用由许可证申请人或死者亲属承担。
运送回国的尸体、遗骸、骨灰入境许可证的规定
第01/2011/TT-BNG号通知第3条第1款对运送回国的尸体、遗骸、骨灰入境许可证的申请手续作出了规定,具体为:
- 登记为常住人口的越南公民;
- 亲属(亲父、亲母、养父、养母、配偶、子女、领养子女、亲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孙子、孙女)常住越南的旅居海外越南人;
- 常住越南的外籍人员。
另外,第01/2011/TT-BNG号通知也对若干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 第01/2011/TT-BNG号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了需要专门解决的情况,具体为: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原因而未获入境许可的人员将尸体、遗骸、骨灰带回国。
- 第01/2011/TT-BNG号通知第3条第3款对不能运送回国的尸体做出了规定,具体为:死于国会于2007年11月21日颁发的传染病预防法第3条第1款所规定的甲类传染病者的尸体(甲型禽流感;腺鼠疫;水痘;伊波拉、拉沙、马尔堡出血热;西尼罗河热;黄热病;霍乱;呼吸道病毒性疾病和原因不明的新发危险传染病)。
若您的外公属于第01/2011/TT-BNG号通知第3条第1款所述的情况,可联系死者所在地越南代表机构或所在国兼任代表机构,若死者所在国没有越南代表机构则联系最近代表机构,以便于办理运送骨灰回国的手续。
国家越侨委员会
稽查法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