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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示意图
凭原产地证书享受优惠关税。
据此,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一缔约方:a—货物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b—货物未完全在一缔约方境内获得或生产的,但满足本通知第4条有关未完全获得货物的要求;c—在一缔约方境内使用其他缔约方的材料生产且满足其他规定的。
满足上述原产规定的货物在出口到一缔约国后再出口到另一缔约国时,可享受优惠关税。
企业持有关部门签发的原产地证书(C/O)可享受优惠关税。本通知明确了越南政府指定的21个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包括:河内、胡志明市、岘港、同奈、海防、平阳、头墩、谅山、广宁、老街、太平、清化、义安、前江、芹苴、海洋、平治天、何静、庆和、宁平等进出口管理处和河内加工出口区管理委员会。
本通知从2015年10月01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