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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政府定期会议决议

10:37 | 2022/01/28

VG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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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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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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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155/NQ-CP

2021年12月8 日于河内

 

2021年11月政府定期会议决议

政府

依据2015年6月19日颁布的政府组织法;2019年11月22日政府组织法与地方政府组织法若干条文修正补充案等规定;

根据政府2016年10月1日颁布关于政府工作条例的138/2016/ND-CP号议定;

基于政府成员及政府总理于2021年12月2日召开的2021年11月份中央政府定期会议的讨论与结论,

决议:

一、有关2021年11月份与前11个月经济社会情形

政府一致评估:在党、政府的领导与管理下、以及执行政府、总理等指示,各级、各业、各地方政府于11月继续执行政府2021年10月11日颁布的第128/NQ-CP号决议有关安全、弹性适应与有效控制新冠疫情。所取得的成绩已证明上述第128号决议颁布与执行是及时、正确、有效以及业者、民众在防疫、抗疫以及经济社会复苏与发展中的赞同与积极参与。全国疫情情形基本上得到控制,疫苗接种工作得到加速;并利于经济社会继续迈向正面复苏与呈现景气。

整体经济维持稳定,整体经济的大型平衡得到保障;通膨低度抑制。累计前11个月,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1.84%,政府预算收入达预算之103.4%、并较去(2020)年同期增长8.9%,新注册与增资的外商投资金额较去年同期增加11%。前11个月进出口金额为6,020亿美元,较去年同期增加逾22%;其中出口增长18.3%,贸易顺差为14.6亿美元。与上个月相较,新登记成立之企业家数增加44.6%,注册资金增加38%,劳工人数增加30.2%。贸易、服务正面恢复,货物零售总收入与消费服务收入、乘客运输等分别增加6.2%、24.1%。供应链、生产链逐渐朝向新常态恢复链接。各地工业生产快速恢复,尤其是南部地区;工业生产指数较上个月增长5.5%,前11个月增长3.6%。农业生产基本上维持稳定,产能与产量增长较佳;前11个月农产品出口金额逾430亿美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4%以上。经近1个月试办开放迎接国际游客后,来越的国际旅客较上个月增长42.4%。

文化、社会、环境、天灾防范与气候变迁因应等得到关注与加强;继续落实有关社会福祉、协助关照遭受疫情影响之民众与业者以及处理天灾后果等政策与措施。许多庆祝11月20日越南教师节与感谢、赞荣教师的实质活动已进行;已配合成功举办有关执行党第13届大会决议的全国文化大会。社会安全秩序得到保障;国防安全维持稳固。若干外交、对外活动得到加强,特别是总理正式访问日本所取得的成功成绩以及越南双边合作、多边论坛等积极参与已展现越南在积极执行各项国际承诺、国际全面、深广整合中之决心、努力、务实主动贡献。

除了已取得的成绩之外,我国仍继续面对各种困难与挑战。新冠疫情仍复杂发展、难以预测,尤其是在若干国家传染可能性更高的Omicron新变种出现;若干地区新增小区感染病例趋于增加;部分机关、地方政府对防疫、抗疫有忽视、主观态度。原料、燃料、物资、运输、物流等成本增高,导致生产成本增加以及造成通膨压力,对整体经济与大型平衡稳定产生潜在风险。公共投资拨款仍缓慢。生产经营仍面对许多困难。房地产、证券等市场过热增长现象已在存;呆账风险增加。若干畜牧产品遇到困难;非洲猪瘟疫情在部分地区仍很复杂,并可能影响到年底与即将来临之春节消费高峰的供应资源。天灾、洪灾造成许多损失,尤其是中部与西原地区。

政府体会与分享各地党部、政府与民众因洪灾所导致之困难与损失;并要求各部委、相关地方政府严格执行总理2021年11月30第1659/CD-TTg号电有关因应与处理洪灾后果、保障国民生命安全、降低国民与国家等资产损失的任务。

在2021年剩下时间内,为能继续发挥防疫、抗疫成绩以及维持经济社会复苏与发展趋势、努力达成2021年所订的各项指针与目标以及奠定明(2022)年发展之基础与驱动力,政府要求各级、各产业、各地方政府严格一致、及时、有效执行党、国会、政府的各项决议所订的措施与任务,其中包括政府的第88/NQ-CP、第128/NQ-CP号等决议以及总理之各项指示;其中重视执行下列核心内容:

(一)、部长、部级机关、政府辖下机关等首长、各省、中央直辖市人委会主席依分工的职能、任务与权限:

加强各级党委、政府之领导与指挥,尤其是基层的;强调首长的责任;绝对不得轻视、主观、失去警觉,但不得慌张、恐吓、缺乏防疫抗疫中之坚持心态;严格执行防疫抗疫规定,特别是个人的5K要求以及机关、组织的防疫抗疫安全标准。

指导医疗系统与基层政府调动人力资源、设备来接受信息、及时协助与管理新冠患者;不准患者有请求但不得到当地政府或医疗基地等协助之情形发生;一超过其处理能力时,应立即呈报疫情指挥委员会、卫生部来提出因应协助方案,不得让患者病情因不得到及时救护、治疗而加深、死亡,不得因主观因素造成医疗基地过度压力。

落实与更加快速接种疫苗,保证完成对有指定接种而尚未接种的对象的接种工作,尤其是高年龄人、有慢性疾病者,最慢于2021年12月内完成;倘有困难、障碍,快速呈报主管单位研议处理;检察疫苗依规定之保管与接种作业,不准因主观因素造成意外事故;继续将居民数据与病毒检测、疫苗接种等信息相链接、整套化、标准化。

依卫生部施行尽快给新冠患者发放抗病毒药物的细则;继续严格执行、试办有症状与无症状的新冠患者居家与小区治疗,及时评估、调整,俾符合实际要求。

继续有效执行政府第68/NQ-CP号、第105/NQ-CQ号、第116/NQ-CP号以及第126/NQ-CP号等决议与总理第23/2021/QD-TTg号决定所提出有关协助民众、劳工、企业家、合作社、经营户的纾困措施与制度;提出适当解决方案与制度来关照、保护、认养因新冠疫情而无处可靠的孤儿;有效落实各项措施来吸引劳重回工作岗位,快速恢复劳工人力市场。

盘点与立即取消地方政府违反中央政府主张、规定与指示的防疫抗疫措施,不准阻止货物流通、民众交通行驶以及生产经营复苏与发展等期程。

筹备各种资源来依据政府2021年9月27日第119/NQ-CP号决议所订的期程拟定2021年至2030年时期规划。

继续严密观测、正确预报、指导及时、有效落实各项因应天灾异常趋势之措施,尤其是洪灾、土石流、极端寒冷天气,保障国民健康与生命安全以及生产经营安全;快速处理南中部与西原等地区的洪灾后果、及时提供面临饥饿之民户粮食、食品,不让国民遭受饥饿、寒冷,着重恢复洪灾后生产,早日恢复生活稳定。

(二)卫生部主办、并同各机关、地方政府:

快速完整、并程送主管机关颁布与经济社会复苏与发展计划一致的新冠疫情防疫抗疫整体计划;着重于指导、加强检查、督促各地防疫抗疫工作;及时发现与指导废除或是呈报主管单位立即取消地方政府违反中央政府主张、指导且阻碍生产经营复苏与发展期程的防疫抗疫措施。

汇整、厘清每一个地方与全国之每一类新冠疫苗、治疗用药的需求、期限、详细时间;并指导、辅导各省、中央直辖市进行第3剂疫苗接种,保证其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与效益。

密切同各部委、地方政府提出防疫抗疫因应方案与计划,其中包括在必要时支持、协助、调配等方案,尤其是疫情复杂的地方;主动监督、及时指导、辅导各项有效的必要措施来限制欧米克隆(Omicron)新变种出现的风险。

依各级管理权责来提出处理方案之原则坚决处理各个困难与障碍来协助、促进成功生产我国产制的疫苗、治疗用药;主动寻找国内外疫苗、药物、生物试剂、医疗物资、设备等供应来源;尽量简化有关新冠疫苗、治疗用药的国内研发、生产许可证核发等行政作业,并保证其科学性、安全性与效益。

听取、充分说明解答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呈送国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有关防疫抗疫用的若干医疗业特殊制度与政策的决议;依权责拟定、呈送政府、总理于2021年12月内颁布有关执行上述决议的施行法规文件。

(三)、劳动、荣军暨社会部主办、同各机关、地方政府重新检查现行之社会福祉政策,及时更新、调整、符合于实际情形,并提出补充必要的新办法的建议;快速完成符合疫情情势之按月加班时数调整制度与政策,惟其前提为一年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00个小时。

(四)、计划投资部主办、同各机关、地方政府:

快速呈送政府于2021年12月内研议、核准、颁布有关2021 – 2025年各项国家目标计划的组织执行管理等制度。

2021年12月内参谋、建议2021 – 2025年各项国家目标计划中央指导委员会主委指导、说明,以统一制定省级指导委员会成立与运作原则,并保证指导委员会自中央至地方 之运作顺畅、有效。

更加坚决处理各个困难、障碍来加强公共投资拨款;依总理2021年11月22日第1962/QD-TTg号决定成立的工作小组快速落实所获交办的任务,并依规定时间呈报总理。

盘点、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来简化易于利用阻止、造成困扰且非必要之行政手续,以吸引社会投资、外商投资等资源,并保证其便捷与快速性,尤其是拟在越南扩大投资之案件。

拟定有关执行第15届国会2021年11月12日第31/2021/QH15号决议有关2021年至2025年经济重整计划的行动计划,并呈送政府于明年1月内研议与核准。

主办、并同资源环境、财政、法务等部委与相关机关、地方政府核查第15届国会第2次会期有关海防市、义安、清化、承天顺化等省分特殊制度与政策的决议;依主管权责拟定并呈送政府、总理于2021年12月内颁布有关执行上述决议的施行法规文件。

(五)、财政部主办、并同各机关、地方政府:

加强国家预算、财政纪律;依税捐管理法律规定落实6个省、市的电子发票制度,并从而快速抽出经验、广扩全国;主动提出有效开发征收空间的有效措施来增加国家预算收入、加强各级、各业节俭;拟定资源筹措方案来执行经济社会复苏与发展计划。

国家389号指导委员会快速落实2022年任寅春节仿冒货品与贸易诈欺、走私等防范计划;加强检查、督促各个重要地区、路线的反走私、仿冒货品的工作,尤其是陆路边境路线、各个关口、港口、国际机场、大城市、中转地区与货源等。

快速拟定各个方案,并与日方伙伴以最简单作业及时、弹性进行具最优惠条件的信贷款项谈判;及时呈报政府、总理有关超过自己决定权责之建议内容。

责成财政部主动调整该部2019年国家预算投资资金计划,将执行进度缓慢的延长至2021的案件转到2016 – 2020年中期公共投资计划列表的拨款进度较佳且有补充资金需求的案件以及2016 – 2020年阶段可转至2021 – 2025年阶段的案件。

(六)越南央行继续主动、弹性调控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及其他整体政策密切相连结,以有助于维持整体情况稳定、抑制通膨、经济复苏增长;指导各个信贷机构继续落实各项纾困措施,提供客户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资本等便利条件。

(七)、工商部主办、并同各机关、地方政府:

加强市场管理、调控,保证生产与消费用之原料与货物供应、流通;执行各个促销计划、措施,尤其是在2021年底与明年任寅春节期间。

指导、并同各机关、公共协会、企业家提出有效方案来处理针对越南出口产品之贸易救济控诉案件;快速完善、并呈送总理颁布有关2021年至2030年时期货品进出口策略;继续研议、并于明年初向主管权责单位提出促进出口、控制进口的适当提案、解决方案等建议,以有助于维持永续贸易顺差。

快速核查、完善2021年至2030年以及至2045年展望国家电力规划(第8号电力规划),呈送总理于2021年12月内颁布。

(八)、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主办、并同各机关、地方政府:

继续密切监督、并同权责单位正确预报天灾情形,并主动指导、执行各项及时、有效因应、防范措施,特别是面对南中部洪灾与北部极端寒冷天气等情形;指导、辅导、协助各地政府快速处理天灾后果、洪灾后立即恢复农业生产,尽早保障国民生活稳定、环境卫生、以及避免洪灾后疫病爆发。

监督、指导、督促各地方政府拟定符合于每一个地区供水能力的2021年至2022年冬春季生产方案,尤其是北部与中部平地;主动执行九龙江三角洲海水侵蚀高峰期间用于生产、生活的淡水储备方案。

主动指导落实防范工作,不让动植物疾病爆发,尤其是非洲猪瘟、口蹄疫病、禽流感、牛结节疹病等;坚决采取各项打击非法、不申报、违反规定的渔业捕捞等措施,以期欧盟执委会撤除对越南捕捞产品的黄牌、严格处分违规者。

同计划投资部与相关单位快速完善审核作业,并呈送总理于2021年12月内决定批准新型乡村建设的国家目标计划投资以及落实该项计划的各项内容与任务。

各部门落实政府和政府总理提出的任务的报告和政府总理工作组检查报告

鉴于各部门落实和政府和政府总理提出的任务的报告和政府总理工作组检查报告,政府积极评价各部门、机构和地方为落实任务付出的努力,然而2017年4月份,未能在期限内完成的任务环比增加,其中一些法律法令实施细则文件颁发缓慢。

政府赞同工作组的建议,委托工作组制定政府和政府总理提出的任务执行情况报告和10月份工作检查报告。

九,关于南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方案

为了落实党中央关于同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基于国会关于2021 -2026年公共投资计划的决议,政府决定在第十四届国会第三次会议提请国会审批通过南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方案。

交通部配合计划与投资部完成相关手续,本着确保南北高速公路项目投资效益、质量和进度和避免浪费的精神,提请国家审批委员会审议。政府办公厅征求政府成员的意见,向政治局报告,并递呈第十四届国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国会通过投资方案后,政府负责展开可行性报告。

十,2021年第三季行政改革工作报告

政府同意优先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法案列入法律法令建设计划,实现党和国家的主张、方针体制化;确保人权和公民基本义务与权益;优化投资营商环境,兑现越南国际承诺,落实越南所签署的国际协议。

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法部分条款修改案;保险经营法,知识产权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部分条款修改案,要求各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档案。

关于产地证签发及假冒原产地问题

工商部配合政府办公厅听取政府成员的意见,制定政府关于加强防范假冒原产地行为的监管力度,在2021年12月15日前提请政府审批。

关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

要求各部门、地方配合政府办公厅重新组织业务流程,在国家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公共服务前要准备好技术等环境。

 关于落实2022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主要任务的决议草案

政府对计划与投资计划部提交关于落实2022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主要任务的决议草案主要内容表示赞同。

要求各部门、地方贯彻落实中央第四次会议的20-KL/TW号决定以及国会关于2022年国民与经济发展的决议,根据自己职能任务,对计划与投资部制定的决议草案提出建议,并在2021年1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投资与计划部提出意见。

计划与投资部配合政府办公厅,听取政府成员的意见及有关部门的建议,尽快完成决议草案拟草工作,在2021年12月18日之前提请政府常务委员会审阅并提交政府与地方会议审批。

政府办公厅监督本决议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