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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出台对在越南国际金融中心的外国人的出入境、居留的政策
本议定规定关于向在越南国际金融中心(简称国际金融中心)内的机关、组织工作的外国重要投资者、专家、管理人员、高素质的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签发签证、临时居留证。
同时,解决在国际金融中心内的机关、组织长期工作的外国重要投资者、专家、科学家、具有特殊才能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居留问题。
一、以下情形的外国人:
a) 在国际金融中心内的机关、组织工作的外国重要投资者、专家、管理人员、高素质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
b) 在国际金融中心内的机关、组织长期工作的外国重要投资者、专家、科学家、具有特殊才能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关的机关、组织、个人
本议定第三条规定享有签证、临时居留证及永久居留优惠的外国人重要投资者的标准,按照国际金融中心管理机关(简称管理机关)关于确定战略投资者的标准规定执行。
签发签证、临时居留证:
本议定第四条规定关于对国际金融中心的外国人签发签证、临时居留证,具体如下:
一、在国际金融中心内的机关、组织工作的外国重要投资者、专家、管理人员、高素质劳动者符合于本议定第三条规定的标准,根据管理机关的提议,获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0年的UĐ1类签证或临时居留证。
二、本议定第一条规定外国人的配偶及未满18岁子女可根据管理机关的提议,获签发UĐ2类签证获临时居留证,其期限与其亲属所获UĐ1类签证或临时居留证的期限相应。
本条规定外国人入境邀请、担保程序以及签证、临时居留证申请和签发程序根据《外国人在越南出入境、过境、停留居留法》第16条、19条、37条的规定实施;办理时间自受理档案之日不超过3个工作日。
长期居留审议条件
本议定第五条规定,在国际金融中心内的机关、组织长期工作的外国人重要投资者、专家、科学家、具有特殊才能人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议定第三条规定的标准,满足下列条件获审批在越南的长期居留:
——有在国际金融中心内的机关、组织长期工作证明以及在国际金融中心内的机关、组织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
——获专业领域的国家管理的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直属机关首长或胡志明市人委会主席或岘港市人委会主席提议。
长期居留办理程序
本议定规定,管理机关向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外国人长期居留审议申请手续。申请档案包括:
a) 外国人长期居留申请书;
b) 由其国职能机关签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c) 其国驻越南办事处致函提请越南解决其长期居留;
d) 经认证的护照复印件或在出示正本核对后的护照复印件;
đ) 本规定颁发的NT-01表格格式的申请文件附件,以及根据本议定第5条规定,具备条件审批长期居留的证明证件。
自受理档案之日起2个月内,公安部部长审议决定是否签发长期居留;必要补充审核的人员可延长时间,但不超过1个月。
自获长期居留解决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外国人必须前往出入境管理机关领取长期居留证。
定期10年一次,外国人需前往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长期居留证换证手续。长期居留证换证档案根据《外国人在越南出入境、过境、停留居留法》第43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