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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规定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对象
根据《规定》,对下列农业用地,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
一,用于科学研究、试验生产的全部农业用地;根据法规定的每年用于种植作物的土地;制盐土地。
二,国家向贫困户授予或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农业用地。
三,对下列对象使用的全部农业用地,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
(一)由国家授予或确认其农业生产用地使用权的家庭户或个人;(二)通过转让(含继承、赠与)方式取得农业用地使用权的家庭户或个人。
作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会成员的家庭户或个人;依据法律规定,从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国营农场、国营林场长期承包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家庭户、个人及社区;依据法律规定,从农林业公司长期承包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家庭户、个人及社区。
依据《合作社法》规定,以自身农业土地使用权出资,组建或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会的家庭户或个人
四,对下列由国家划拨、且由用地单位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地,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一)划拨给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行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的农业用地;(二)划拨给前项规定之外的其他单位,并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地。
对于国家划拨、正由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行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管理,但不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通过承包合同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土地,国家将依法收回土地。在国家收回土地之前,该土地须按照全额(100%)缴纳农业土地使用税。
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