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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家银行于2011年6月1日签发的1209/QĐ-NHNN号决定规定,不包括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在内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活期或存期小于12个月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7%。
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中央人民信用基金、合作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6%。
活期或存期的大于12个月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分别为5%和4%。
本决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并替代越南国家银行行长于2011年4月9日签发的750/QĐ-NHNN号决定。
当日,越南国家银行行长签发了关于对国有经济集团、总公司的外汇买卖实行新规定的13/2011/TT-NHNN号通知。
据此,各国有经济集团、总公司、2005年企业法规定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非金融机构(统称为机构)有义务将外汇卖给有外汇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各机构当月的合理外汇支出大于其合理外汇收入和外汇存款余额时,可以从金融机构购买外汇差额部分,但必须向金融机构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