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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462/470赞成票,国会通过《首都法》(修正案)
6月28日,国会在会场讨论《首都法》(修正案)。
国会表决通过本法之前,阐述关于《首都法》(修正草案)解释、吸取意见以及修正报告,国会法律委员会主任黄青松表示,有关术语的解释(第三条),国会常务委员会已经争取与会代表的意见,并在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中心城区";第三条第二款"历史城区内城市" 术语解释内容;核查关于幼儿教育基地、高质量教育基地规定,确保本法草案统一性。
关于首都政府组织(第二章),在争取与会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本法草案核查、修改河内市各级政府组织机构、任务及权限规定,不仅实施首都法规定而且实施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争取意见修正后《首都法(修正案)》共7章54条,确保中央、政治局关于首都建设、发展及管理的主张、指导及结论;抓住国会将本法补充于立法制定计划时所决定的9个政策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