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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过有传染性病疫地区的人进行检查体温。示意图
这是政府刚颁布的103/2010/ND-CP号议定中关于对人进行卫生检疫的规定。

本议定从2010年12月1日生效并取消已于2008年6月11日政府颁布的41/1998/ND-CP号议定。
对于染上或怀疑染上A组病毒的人要经过隔离治疗、打疫苗、卫生用品、清洁消毒、等卫生处理办法和对其采取预防、看病、治疗等措施。
本议定也规定在入境、出境、过境之前必须经过卫生处理的三种运输工具,其包括:
1-
从有染上或怀疑染上A组病毒的地区出发或经过而没经过卫生处理的运输工具
2- 染上或怀疑染上A组病毒的运输工具及其上的人和货物。
3- 没有免疫证书或已经过卫生处理证书的船只。
本议定也提出货物当入境、出境、过境时,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除非是过境时但不卸开运输工具的货物。
对于染上或怀疑染上A组病毒的货物必须在自从发现这种货物起的四个小时内马上消灭病疫原体和传染病疫传播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