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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香烟和加热香烟是禁止进出境物品
具体,第292/2026/NĐ-CP号议定第5条关于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规定:
一、禁止进出口货物按照现行法规文件和本议定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附件一规定实施。
二、根据本议定附件一和现行法规文件,部长、部级机关首长负责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及其物品编码(HS编码),现行法规已规定此货物的HS编码除外。
三、根据《对外贸易管理法》第10条第2款和政府关于工贸领域分级分权管理规定的第146/2025/NĐ-CP号议定第28条第1款,对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准许进出口按照本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实施。在必要的情况下,部长、部级机关首长颁发规范性的法规文件,对本条款规定货物的进出口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附件一
一、禁止出口物品表
1、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工业民用爆炸物品除外)、军事技术装备、物资、军用零配件。
2、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
3、根据文化遗产法规定的文物、古董及国宝;越南禁止传播、流行或已决定停止传播、流行和决定回收、没收、销毁的文化产品。
4、越南禁止发行、传播的出版物;
5、根据邮政法规定,禁止交易、交换、展示、宣传的邮票;
6、国内天然林的各种原木和锯材;
7、濒危、珍贵和稀有野生物种;白犀牛、黑犀牛、非洲象等物种的标本和制品;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水生生物种;禁止出口的动物物种目录的动物品种;禁止出口植物遗传资源目录的植物品种。
8、危险化学品和矿产禁止清单的危险化学品;
9、根据金伯利进程证书禁止出口的毛坯钻石;
10、电子香烟、加热烟。
二、禁止进口物品表
1、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军事技术装备、物资、军用零配件。
2、各种烟花、天灯以及任何干扰车辆测速装置的装置;
3、危险化学品和矿产禁止清单的危险化学品;
4、根据金伯利进程证书禁止出口的毛坯钻石;
5、电子香烟、加热香烟。
6、二手消费品和二手车辆包括:纺织服装、鞋类、服装;电子产品、制冷装置设备、家用电器;室内装饰品;陶瓷、陶器、玻璃、金属、塑料、橡胶及其他家居用品;自行车、摩托车及机动车。
7、旧医疗器械;
8、禁止进口和生产目录的药品、制药原料;
9、越南禁止宣传、发行或已决定禁止宣传、发行、收回、没收、销毁的文化产品;
10、越南禁止发行、传播的出版物;
11、二手电子数码产品;
12、根据邮政法规定,禁止交易、交换、展示、宣传的邮票;
13、不符合射频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的无线电设备和无线电波设备;
14、放射性废物;
15、16、二手物资、工具、车辆;
17、鹿特丹公约附件三中所列的化学品。
18、19、越南禁止使用的杀虫剂。
20、根据《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受管制物质和设备以及含有或由受管制物质制造的产品;
21、越南禁止使用的兽药;
22、铁石棉产品和材料;
23、根据越南作为缔约国的有关国际条约,由企业、国家或地区强迫或强制劳动制造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