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特别优惠进口关税税率表以实施2024-2027年越南与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
越南工贸部部长与以色列经济和工业部部长于2023年7月25日签署《越南与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
本议定指出,越南特别优惠进口关税税率表以实施2024-2027年越南与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简称VIFTA税率)包括:产品代码、产品描述,自以色列进口到越南的每个产品代码采取分阶段特别优惠进口关税税率。
特别优惠关税税率包括:产品代码、产品描述、对于1.1万项商品实施特别优惠税率
对于下列产品项目的特别优惠进口关税税率仅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的产品:
-税则号列04.07的若干产品项目(鸟蛋与家禽蛋, 带壳、生的、腌制的、或熟的);
-税则号列17.01的品项 (固体形式的甘蔗糖或甜菜糖以及化学纯蔗糖);
-税则号列24.01的品项 (未加工的烟叶; 烟叶碎屑);
-税则号列25.01的品项 (盐、包括食用盐和变性盐和纯氯化钠,不论是否为水溶液或含有抗结剂或自由流动剂;海水);
年度进口产品清单与进口关税配额依工贸部规定订定、以及关税配额外的进口关税税率则依进口当时政府订定的优惠进出口关税表、关税配额外的定额关税、复合关税、进口关税与产品清单等规定课征。
采用条件
根据规定,进口产品获VIFTA协定规定的特别优惠税率必须具备下列3个条件:
一、特别优惠进口关税税率表品项
二、从以色列进口越南
三、根据《越南—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和现行规定,满足货物原产地规定并有原产地验证。
本议定指出:根据VIFTA规定,从非关税区进口到国内市场的货物,满足上述第一、三条件获特别优惠关税税率。
本议定有效期限从2024年10月15日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