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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政府定期会议决议

Nghị quyết phiên họp Chính phủ thường kỳ số 156/NQ-CP ngày 06/12/2022

VGP - 2022年12月6日政府定期会议的第156/NQ-CP号决议全文

12/28/2022 10:10

 2022年11月政府定期会议决议

一、202211月和2022年前11个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济社会复苏和发展计划落实情况;公共投资资金支付和国家目标行动计划落实情况;2022年最后一个月的工作任务和解决方案

政府一致认为:2022年11月,国际形势变换莫测;各风险因素的严重程度、设计范围在加大。我国经济尽管呈现持续复苏态势,但需要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很多,尤其是在信贷、银行、企业债券、证券、房地产等领域。

在此背景下,政府采取强有力、灵活、有创意的指导措施,及时起草并将第六次中央会议的决议、结论和第十五届国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给落实到位;成立3个工作组,专门处理银行、企业债券、证券、房地产等领域的重大、迫切、突发的问题;要求各阶级、各行业、各地政府集中精力解决老百姓、企业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在党和国会的领导下,在整个政治体系的积极参与下,在群众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在国际友人的有效帮助下,2022年11月和2022年前11个月经济社会继续呈现良好复苏态势,各领域成效显著。

宏观经济运行稳定,通胀得到抑制,各大经济平衡得到保障。2022年前11个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平均增长3.02%。利率、汇率水平得到合理的调整。2022年前11个月财政收入完成预算的116.1%,同比增长17.4%。2022年前11个月进出口额达6738亿美元、同比增长11.8%,实现贸易顺差106亿美元。2022年前11个月实际使用外资197亿美元、同比增长15.1%,创下5年来最高纪录。

2022年前11个月工业生产指数(IIP)同比增长8.6%。农业呈稳定发展态势;粮食安全得到保障。贸易、服务等行业增长态势良好;2022年前11个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20.5%,接待国际游客近300万人次、同比增长21倍。2022年前11个月新注册、恢复营业企业数量近19.5万家,同比增长33.2%。国际许多权威机构对越南经济状况给予积极的评价。

新冠疫情及其他疫病的防控工作继续得到应有的重视。文化、社会、保障、生活改善等领域备受关注。防腐反贪、行政体制改革得到加强,有助于巩固、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国防安全得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得到保障;全球化、外交等活动得到加强,越南在国际上的作用和威信得到肯定。

然而,我国经济除了存在不足以外还要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个别领域的情况掌握、分析、预测和政策反应不够及时。工业生产、出口呈增长放缓态势。通胀压力较大,备受外部因素的影响。

企业债券、证券、房地产市场存在流动性、资金流等困难;对部分经济效益较差的金融机构进行重组,企业难以获得贷款;呆坏账呈上升趋势;2%贴息贷款政策落实慢。

个别领域、地方出现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缩水、裁员、减少工作时间、轮休等现象,对一部分人的收入和生活造成影响。

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国际形势继续呈现复杂难测态势,面临着政治、安全、经济、社会等诸多风险和挑战;俄乌冲突向持久化演进;全球经济增速大幅下滑,多国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

在国内,国民经济继续呈现复苏态势但困难、挑战却多于机遇;国民经济规模不大、开放度高、抵抗力有限;一些主要型出口市场缩水;生产经营规模可能缩小;病疫、气候变化、自然灾害、洪涝等变幻莫测,对人民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巨大的影响。

政府要求各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机关首长、省级人民委员会继续落实稳定宏观经济、抑制通胀、促进增长、确保各大经济支撑平衡等目标;密切关注国内外最新局势动态,及时做出相应的政策反映,提高国家监管工作效率,增强行政纪律纪纲;积极主动解决权限范围内的工作;尽可能完成2022年的既定目标和指标;其中,将重点放在:

(一)各部委、机关和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a) 集中精力解决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规定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原则是谁颁发谁解决。进一步增强一把手的责任,加强各部委和机关在工作处理方面的协调配合。

必要时,部长、部级机关首长直接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旨在及时处理所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政府工作制度彻底解决迫在眉睫的工作。

b)密切跟踪地区和国际形势以及各国财政、货币、贸易、投资及其他重要政策的调整,从而进行分析和预测,及时指导或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案,尤其是在国内生产调控、供需平衡、价格稳定方面。

主动建议、尽快制定针对正在进行价格市场化的国管商品、公共服务调价方案,其中应仔细评估对经济社会、价格水平面的影响。

c)集中精力尽可能地完成2022年公共投资资金支出计划;强力落实政府在2022年9月15日签发的第124/NQ-CP号决议所提的目标、任务、措施以及政府、政府总理所提的指导意见给落实到位。

加强稽查、检查、监督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对耽误资金下达、资金支出进度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置。

大力推动行政手续改革、信息技术在公共投资手续办理中的应用;增强公共投资资金支出的后检工作。

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复苏发展计划、国家目标行动计划所列的任务措施的落实。

d)中央直辖省市人民委员会抓紧时间签发关于国家目标行动计划的管理、指挥、组织实施的文件;采取措施加快国家目标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支出进度,尽可能完成2022年的资金支出进度,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通信传媒部、民族委员会抓紧时间签发或报请国家有关部门签发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指南,于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

đ)财政部、越南国家银行、公安部和中央直辖省市的省委、市委、人民委员会应密切配合,当企业债券和存款的结算往不好的方向发展时能够及时给出恰当的处理方案,不可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宏观经济的稳定造成影响。

e)工贸部、财政部和各机关、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密切关注市场供求、价格等情况,主动开展市场和价格稳定计划,尤其是在2022年底和2023年春节期间,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g)集中精力指导、抓紧时间组织执行政府总理于2022年11月29日签发关于批准2022-2025年国有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重置计划的第1479/QĐ-TTg号决定和政府总理于2022年03月17日签发关于2021-2025年以国有总公司、集团为核心的国有企业重组的第360/QĐ-TTg号计划。

h) 制定2023年春节有功者、经济条件困难者、优抚家庭慰问计划并落实到位。严格执行秘书处于2022年11月18日下达关于2023年春节的组织的第19-CT/TW号指示。

i)国家389号指导委员会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389号指导委员会将2023年春节前后走私、商业欺诈打击工作计划给落到实处,将重点放在必需品(石油、酒水、香烟、糖饼等)、冒牌货、不卫生品、禁品(毒品、鞭炮、野生动物);对有走私、贩卖冒牌货、囤货、投机等行为者予以严厉处置。

k)各部委和相关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抓紧时间主动牵头、配合相关机关准备报告和资料,确保按期保质提交2022年12月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国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l)各部委和机关配合司法部、环境与资源部建议补充至2023年法律法令制定计划中,以便对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于2022年6月16日签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政策,提高土地管理和使用效果,为我国成为高等收入国家提供助力的第18-NQ/TW号决议进行体制化。

m)各部委、机关和地方政府尽快开展公共服务供给、整合工作(详见政府总理于2022年4月4日签发的第422/QĐ-TTg号决定)。政府办公厅对这一项任务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

(二)越南国家银行牵头、配合各机关和地方政府:

a)主动灵活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做到与财政政策及其他政策密切结合起来,有助于宏观经济稳定、通胀抑制、国民经济各大支撑保障、经济复苏、及时适应国内外形势变化。实现利率、汇率调控,确保符合市场条件和货币政策目标。

b)及时解决所存在的问题,满足企业的信贷需求,向生产经营领域和优先领域倾斜信贷资源,其中包括作为出口主力的农产品;继续对风险领域的信贷风险进行严格控制。

确保银行系统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加大稽查监督的力度。采取措施限制外汇囤积、将越南盾财产换成外币、美元化、黄金化等情况。

c) 2021-2025年信贷机构体系重组和坏账处理提案给落实到位,重点处理坏账和经济效益较差的信贷机构。抓紧时间梳理、研究修改越南国家银行于2019年11月15日签发的第22/2019/TT-NHNN号通知,于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越南国家银行于2021年11月10日签发的第16/2021/TT-NHNN号通知,旨在增强信贷机构在企业债券买卖方面的责任,提高信任度,提高信息透明度,严格控制风险。

d)指导各信贷机构尽快考虑、优先给效益好、有还款能力、合法合规的适用房、工人住房、限价商品房等项目提供贷款。

đ)仔细评价商业银行实施2%贴息贷款政策的情况,进而给出合适的解决方案。目前,先抓紧时间对权限范围内的进行修改、补充或建议有关部门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规定进行修改、补充,为放款创造条件;及时就将资金调到其他计划一事向有关部门提建议,旨在提高贴息贷款政策的效果。

(三)计划投资部牵头、配合各机关和地方政府:

a)在政府于2022年10月25日签发关于2021-2030年国家总体规划和2050年愿景的第138/NQ-CP号决议的基础上,抓紧时间研究、采纳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在2022年11月17日发出关于2021-2030年国家总体规划方向和2050年愿景的第45-KL/TW号结论中所给出的意见,进而完善国家总体规划案、上报政府总理,由政府总理报请国会审批。

b) 随时跟踪、督促、检查政府于2022年8月26日发出的第108/NQ-CP号议定"执行政府于2022年6月16日签发关于进一步增强规划法律政策的执行效率效力和解决2021-2030年规划编制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快编制进度、提高编制质量"的执行情况的第61/2022/QH15号决议。

c) 牵头、配合各部委和机关(农业与农村发展、劳动伤员与社会、民族委员会、财政、司法);对各地政府就国家目标计划落实期间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所提的建议进行汇总,进而指导、处理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于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

d) 牵头、配合财政部、司法部对各部委、机关和地方政府所提关于各部委、机关和地方政府内部各项目之间的2022年中央预算资金计划调整时间的建议进行梳理,进而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其中明确决策权限和法律依据;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请黎明概副总理给出指导意见,随后上报有关部门。

đ) 抓紧时间起草、签发政府行动计划的决议,关于执行政治局有关2030年红河平原地区、北部山区、北中部和中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安全保障和2045年愿景的决议。

e) 汇总、采纳各部委和机关的意见,完善关于2030年营商环境改善和国家竞争力提升任务和措施的决议草案,在2022年12月内上报政府。

(四)财政部牵头、配合各机关和地方政府:

a) 继续采取措施增加财政收入、扩大收入来源,尤其是从电子贸易、数字平台等领域,采取措施防止税收收入的损失,加大稽查、核查、监督的力度,防止偷漏税,确保不漏征、不错征。

研究是否继续实行已颁发的土地租金和税费支持政策,其中包括航空燃料的环保税;于2022年12月15日前向政府、政府总理汇报。

b) 抓紧时间对政府关于企业债券非公开发售、交易和企业债券公开发售的第65/2022/NĐ-CP号议定进行梳理并提出修改的建议;做到公开透明,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金融货币市场的安全。

(五)工贸部牵头、配合各机关和地方政府:

a)进一步推动内地市场的发展,实现出口市场、产品和供应链多样化,大力开展经贸促进活动,尤其是针对拳头出口产品;充分利用已签署的各项自由贸易协定(FTA);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应对针对越南出口产品的技术壁垒、贸易救济诉讼。

b) 牵头、配合财政部、司法部、相关部委、机关和越南电力集团严格按照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11月30日发出的第151/TB-VPCP号通报研究、决定实施电价调整路线图;做好宣传工作,营造上下一心。

c) 牵头、配合财政部和相关机关同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内市场石油供应充足;杜绝石油供应短缺、断裂的情况发生,尤其是在2022年底和2023年春节期间。

(六)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牵头、配合各机关和地方政府:

a) 继续集中精力指导将自然灾害防御、减少损失的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粮食、食品供应满足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需求,尤其是2023年春节期间。

b)尽快落实政府在2022年11月4日签发的第143/NQ-CP号议定第I项第5款b点、d点所交付的任务,即解决树林保护和发展规划、省级三大类树林规划调整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编制、完善并报请有关部门对树林使用目的变更进行审批;修改、补充政府于2018年11月16日签发关于林业法实施细则的第156/2018/NĐ-CP号议定的若干条款;制定针对性行动计划,彻底解决EC关于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IUU)的劝告,争取早日解除"黄牌"警告。

c) 牵头、配合工贸部指导各地政府制定农业产品种植养殖专区发展规划,确保满足增强出口贸易提案的要求和目标。

d) 牵头、配合卫生部、省级人民委员会重点落实家畜家禽狂犬病防治措施;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北部山区家畜家禽免受饥寒。

(七)建设部牵头、配合各机关和地方政府:

a) 集中精力落实按照政府总理于2022年11月17日签发的第1435/QĐ-TTg号决定成立的工作组的工作任务,即梳理、督促、指导解决各地方和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解决。

b) 牵头、配合计划投资部、财政部、越南国家银行和各机关、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对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项目、住房、有意买房者进行梳理,从而全面评估资金短缺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行政手续简化,旨在加快房地产项目实施进度,尤其是经济适用房、工人住房、限价商品房项目,增加货源供应。

c) 尽快研究提出修改关于经济适用房开发和管理的第100/2015/NĐ-CP号议定的建议,在2022年12月内汇报政府总理。

d) 集中精力完成住房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联网、共享2009年往前签发的房产证数据;联网、共享住房项目的设计、买卖、验收等数据;联网、共享建筑工程、住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号数据。

(八)交通运输部牵头、配合各机关和地方政府:

a) 加快各重点交通工程的进度,保证北南高速公路(东侧,2021-2025年)项目和龙城国际航空港项目在2022年12月内开工建设。

b) 指导2022年底和2023年春节期间的货运客运工作,确保便捷安全。

(九)资源环境部牵头、配合各机关和地方政府:

a) 密切跟踪天气动态,对异常天气进行主动预报、警报,有助于预防、减轻、及时克服自然灾害遗留的后果。

b) 尽快落实政府在2022年11月4日签发的第143/NQ-CP号议定第I项第8款b点、c点所交付的任务,即研究并将土地交割的规定(按照2020年投资法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对投资商予以认可的)补充至2013年土地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修改、补充的议定草案中;推动越南与G7国家、发达国家的"建立公正能源转型伙伴关系的政治宣言"的谈判。研究成立跨行业工作组,以便于依法制定公正能源转型宣言实施计划,随后汇报政府总理。

c) 指导、督促各地政府制定2021-2025年省级土地使用计划,依据土地法的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审批;于2022年12月20日前向政府总理汇报各地土地使用计划制定进度。

d) 采纳并对国会代表对土地法修订案所提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完善法律草案;牵头、配合相关部委和机关按照政府、政府总理的指导征求群众对法律草案(详见国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9月30日发出的第329/KH-UBTVQH15号计划)的意见。

đ) 牵头、配合各部委和机关(建设、卫生、通信与传媒、财政、公安等部和政府办公厅)研究提出国家土地数据库土地、住房数据丰富化、清洁化方案;与国家居民数据库联网、共享,以方便土地、住房、房地产交易、医疗设施的监管,方便处理企业、群众的土地、住房行政手续,在2022年12月内完成。

(十)劳动荣军与社会部牵头、配合各机关和地方政府:

a) 指导各地政府做好准备,向有功人士、社会保障对象、贫困人口发放2023年春节补助,做到安全、节约、愉快、健康。

b) 指导各地政府鼓励企业关注、提高员工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尤其是2023年春节期间;向员工足额支付工资和年终奖金,采取措施激励员工节后快速恢复工作状态,了解当地劳动力使用需求,进而制定劳动力供求平衡方案,杜绝节后劳动力短缺的情况发生;帮助经济条件困难者喜迎春节;在2023年春节前期间,尽量避免发生劳动纠纷。

c) 跟踪、掌握困难企业的裁员情况,尤其是在2023年新年和春节期间,及时汇报政府总理;指导企业执行法律规定的员工制度政策。

牵头、配合公安部、越南劳动联合总会、越南社会保险和相关地方政府在国家居民数据同步的基础上对裁员名单进行梳理,尤其是工业区、出口加工区,进而抓紧时间试试各项扶持政策。

d) 尽快更新、完善与公共服务软件、社会保障数据库联网的公共服务系统,以便推出有功人士、社会保障对象的死亡登记公共服务;在2022年12月内完成相关对象的数据汇总,与居民数据保持同步。

(十一)文化体育与旅游部牵头、配合各机关和地方政府启动旅游促进行动;开发新的旅游产品;主动配合各部委、机关研究修改规定,为吸引境外游客创造条件;集中精力举办2022年第九届全国体育大会。

(十二)科技部牵头、配合各机关和地方政府:

a)强力推动工艺技术的研究、转让、更新和科技成果的应用以及科技市场的发展,旨在提高劳动生产率;选择若干优势领域作为投资重点,试图逐步与地区、国际接轨。

b)向政府总理汇报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相关部门在2022年地方级改革创新指数的建立和测试中的配合结果;制定正式开展方案(从2023年起)。

(十三)卫生部牵头、配合各机关和地方政府:

a) 继续密切关注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和新变种的出现,制定有效的新冠疫情应对方案;主动采取措施防控登革热等疫情爆发。加大对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工作的指导力度。彻底处理医疗物资设备和药品短缺的问题。

b)抓紧时间对医院自主的主张政策、医疗服务价格计算不重不漏路线图进行评价,在2022年12月内向政府、政府总理汇报。

c)督促、检查、指导全国医疗基地与公共服务软件联网、共享电子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的群众提供便利。

d)牵头、配合交通运输部统一具有资质的各医疗基地的驾驶员体检数据联网、共享模式(供在线驾驶证换发、补发所用);指导各医疗基地组织实施。

(十四)教育培训部牵头、配合各机关和地方政府积极落实新的初高中教育课程;配合各部委、机关采取措施加强校园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执行政府于2019年6月4日签发的第35/NQ-CP号决议,旨在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教育培训领域,达到既定目标和政府于2022年8月31日下达关于确保幼儿园、初高中教育质量的第14/CT-TTg号指示。密切配合内务部对教师的薪资补贴制度作出调整。

(十五)内务部配合各部委、机关抓紧时间完成起草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组织机构的议定;尽快报请政府签发。

(十六)司法部牵头、配合各机关和地方政府进一步提高法律制定工作的质量;积极主动督促、配合各部委和机关完善法律草案,提出新法立法的建议,及时上报政府审议通过,进而报请国会纳入2024年法律法令制定计划中(调整2023年法律法令制定计划)。

(十七)政府监察总署牵头、配合各机关和地方政府抓紧时间完善至2030年国家防腐反贪战略的议定草案并上报政府;组织贯彻落实2022年稽查法,尽快完善、报请政府签发稽查法实施细则,确保满足质量、进度等要求。

(十八)国防部主动制定捍卫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计划和方案,杜绝陷入被动、措手不及的状态;指导各职能力量积极参与自然灾害防御和搜救活动;指导边防部队、海警加强对陆地边境、海域的巡查和管控,打击走私,保护领土主权。

(十九)公安部牵头、配合各机关、地方政府:

a)确保各重点工程、目标、重大政治社会文化事件的绝对安全。维护各领域和重点地盘的安全,尤其是金融、货币、等领域的安全;随时掌握情况,主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治安秩序方面的隐患,尤其是聚众告状、扰乱秩序的活动。

b)加强防火防爆、交通安全秩序维护等工作;集中精力镇压各类犯罪分子,尤其是高科技、网络诈骗、新型犯罪分子;加快各重点案件的调查处置进度;做好防腐反贪工作;制止、调查、严厉处置恶意散播负面消息的行为;有效开展年底和2023年春节各类犯罪分子镇压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c)抓紧时间完善个人数据保护议定草稿并上报政府,由政府在颁发前报请国会常务委员会提意见。

d)牵头、配合文化体育与旅游部、外交部和相关部委、机关研究、修改外国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法的规定,在居留手续、时间、次数、天数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以便吸引外国游客。

(二十)外交部精心、安全、有效地筹备高层交往;不断深化合作伙伴关系,增强利益交织和政治互信。

牵头、配合各机关和地方政府制定计划并将秘书处于2022年8月10日下达关于至2030年经济外交工作的15-CT/TW号指示给落实到位;在同一时间全面推进经济外交和全球化,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助力。

(二十一)通信与传媒部牵头、配合相关部门、地方政府:

a)完善数字技术产业法立法的建议并报请政府提意见,进而补充至2023年法律法令制定计划中。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对必要信息技术的组成和联网国家居民数据库的标准、定额进行评价,供开展国家数字化转型2022-2025年居民数据、身份识别和电子认证应用程序推广提案和2030年愿景所用。

b) 指导新闻媒体、越南电视台、越南广播电台、越南通讯社和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加强宣传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活动;政府、政府总理的指导工作,尤其是经济社会方面的突出成绩,促进政策传播,将重点放在政府前段时间指导解决的问题;疫情的有效抑制;好人好事、先进模范,巩固越南是理想的投资目的地、安全目的地的形象;突出党、政府、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努力和决心,企业、百姓的积极参与;及时反映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尽量减少未经证实、引起社会恐慌的信息。

(二十二)政府办公厅牵头、配合公安部、司法部、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卫生部、越南社会保险指导河内市人民委员会、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协助处理公共服务软件试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2022年12月内进行初步总结并汇报政府总理,随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从2023年1月起)。

(二十三)民族委员会尽快落实政府总理的指导意见(详见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11月1日发出关于处理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行动计划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第343/TB-VPCP号通报),在2022年12月25日前向政府总理汇报执行结果。

(二十四)企业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抓紧时间完善剩下4个项目(一共12个项目)的重组方案。集中精力处理管辖范围内亏损、效益较差的企业和项目。指导国有总公司、集团主动研究、投资带动性强的大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增强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做出贡献。尽快完成2021-2025年国有企业重组提案的批准和报批。

(二十五)越南社会保险牵头、配合相关部委、机关和地方政府采取强有力措施完成2022年医保险覆盖率的指标;配合各部委、机关将社保、医保政策落实到位,尤其是失业保险、医保、社会福利等政策。

二、落实2020年居住法有关户口本、暂住本自20221231日后失效的规定的措施

政府要求各部委、机关和中央直辖省市人民委员会:

(一)加大力度推进确保2020年居住法有关户口本、暂住本自2022年12月31日后失效的规定落到实处的任务落地。其中,强力推动居民数据、身份识别卡的应用,建立数据库并与国家居民数据库联网、共享信息。

(二)宣传、普及法律对身份识别卡、电子身份账户有效期(详见公民身份识别法第20条,政府于2022年9月5日签发的第第59/2022/NĐ-CP号议定第13条第5款)和行政手续办理、民事交易时户口本的替代等规定。

(三)完成政府分别于2022年9月11日和10月6日签发的第121/NQ-CP号决议和第131/NQ-CP号决议所列的任务:

a)抓紧时间对在办理行政手续时要求出示户口本、暂住本或要求出示居住确认函的通知做出相应的修改、补充,以便符合2020年居住法的规定。

b)指导各职能部门同步推动居民数据、身份识别卡的应用,以替代行政手续办理、民事交易时所用的户口本、暂住本。

c)同步采取措施完成部级、省级行政手续办理所用通信系统联网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满足公安部在2022年11月4日签发的第46/2022/TT-BCA号通知的数据共享、联网等要求。

d)抓紧时间进行数据数字化,建立共用数据库,在网络安全、网络通信安全、信息保密得到保证后与国家居民数据库联网。

三、政府关于落实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主要任务措施的决议草稿

(一)各部委、机关根据中央、国会的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有关部门的结论、决议、指导,实际情况和调控要求,直接对政府关于落实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主要任务措施的决议草稿提意见,其中应明确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和方向,明确各自管辖领域的具体指标和2023年需要落实的核心任务措施,旨在克服过去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重点解决积压的工作,有效处理各项经常性任务和临时性任务,加强对政府、政府总理的工作计划、任务的落实情况,抓紧时间提交计划投资部汇总、完善决议草稿。

(二)计划投资部对会上所提的意见以及各部委、机关所提的意见进行汇总、采纳和解释说明;继续完善、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报请政府总理提意见,随后完善并在政府与地方就第十五届国会关于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和中央结论意见的落实情况举行的视频会议上作报告。

政府办公厅跟踪、督促、汇总并向政府和政府总理报告本决议的执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