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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申报财产和收入的9个人群

(VGP)越南政府近日签发关于财产和收入透明化的议定规定,9个人群有义务申报财产和收入。

07/23/2013 09:13

示意图

具体为:
一、专责国会代表,专责人民大会代表,报名参选国会代表、人民大会代表,预计国会、人民大会批准的人员。

二、担任县级人委会的副科长一职以上的公职人员,在机关、组织、单位享有类似职务补贴的人员。

三、在人民军队中担任副团长一职以上的长官和享受类似职务补贴的人员;在人民公安中担任副团长、坊公安所副所长、副队长等职务的长官。

四、在医院、研究所、报社、杂志社、使用国家预算的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使用ODA资金的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等担任副科长一职以上的人员。

五、在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教育中心担任校长、副校长一职的人员,在公立大学、大专、职业中专担任类似副科长职务以上的人员。

六、国有企业董事、理事会成员、监察委员会成员、检查员、担任副科长一职以上的人员,国家参股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人、担任副科长一职以上的人员。

七、乡、坊、镇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人民大会主席、副主席,人委会主席、副主席;乡、坊、镇公安所所长、军事指挥长、地政干部、财政干部、司法干部和户籍干部。

八、调查员,监察员,审查员,法官,法院秘书,国家审计员,清查员,执行员,国家公证员。

九、没有在国家机关、党委机关、政治—社会组织、公立事业单位、人民军队下属单位、人民公安下属单位担任管理职务,但负责国家预算管理工作或负责处理机关、组织、单位的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