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代表团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东海中央海域越南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以外部界限规划案
本声明如下:
一、作为濒临东海的陆地国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UNCLOS)缔约国,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和符合于本国自然地理条件,越南拥有充分法律和科学依据证明越南有权拥有从测算越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超过200海里外大陆架。2009年, 越南已提交东海北部海域外大陆架以外部界限划界案和东海中央海域以外大陆架划界案;同时与马来西亚联合制定东海南部海域外大陆架划界案。
2009年5月,越南提交东海北部海域以外大陆架划界案,与马来西亚联合提交东海南部海域以外大陆架划界案。在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照会中,越南肯定将在下一个时期提交东海中央海域以外大陆架划界案(在联合国秘书长2009年5月11日致联合国成员国的CLCS.37.2009.LOS号照会)。
二、东海沿海若干国家从2019年至今单独提交本国以外大陆架划界案之后,越南提交东海中央海域以外大陆架划界案的目的在于确保越南在东海中央海域以外大陆架的合法权力,符合于《公约》第76条。越南重申,越南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不影响到越南和其他沿海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础上进行海洋划界工作。
三、值此之际,越南再次重申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拥有的主权符合于国际法和越南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东海上越南各海域的权利。同时,越南承诺愿意基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用和平方式解决和管控有关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领土主权的争端,越南与沿海国家有关东海划界的纠纷,同时与地区各国和国际社会维护东海和平、稳定、航行飞越安全、自由和及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