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筹集资金转为信用的提供对银行不能超过规定比例为80%
在19号通知中,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对有关筹集资金转为信用的提供比例的13号通知的18条款进行修改。从而,根据这个通知的规定,信用组织只能使用筹集资金以提供信用的条件是要信用提供前后都要对支付能力及其他安全保证比例有所担保。
筹集资金转为信用的提供不能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对银行和非银行信用组织分别为80%和85%。
13号通知规定,提供贷款的筹集资金不包括经济组织、国家银库、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组织的活期存款。
根据19号通知,13号通知的第18条的第3款有合理的修改。
具体,对筹集资金重新规定,包括:个人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组织的定期存款包括其他信用组织的定期存款和外国银行分行;经济组织的活期存款的25%(除了信用组织),以3个月以上为期的贷款(除了根据13号通知的第14条的第1款,国内其他信用组织的贷款以抵消暂时的赤字)和外国信用组织的贷款;对组织和个人的筹集资金进行发行有价值的证券。
2010/09/27的第19/2010/TT-NHNN号通知自从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
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