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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是试点推行公私合作模式的九大领域之一 |
所涵盖的领域包括(1)道路,桥梁,道路隧道,渡口;(2)铁路,铁路桥,铁路隧道;(3)市政交通;(4)航空港,海港,河港;(5)饮用水供应系统;(6)电厂;(7)医疗卫生(医院);(8)环境(废物处理厂);(9)政府总理决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
当一个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公私合作模式:大规模的重要项目,是推动经济发展繁荣的迫切需要;项目本身的资金回收能力;能充分发挥私营部门在技术工艺、资源整合与经营上的优势;政府总理所定的其他标准。
项目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起码占私营部门资金的30%,投资者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途径进行融资(没有政府担保),其所有者权益占私营部门资金的最大比重为70%。
公共部门参与投资的比重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政府总理决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不包含在内)。
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免收政府安排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或项目建设期间的土地使用税。用于项目建设的进口货物一律享受关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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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推行公私合作模式的规章制度自生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5年,至政府颁发替代该规章制度的应用公私合作模式的议定时失效。 |
冬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