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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定规定了实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于2015年3月3日签署的双边贸易协定(越老贸易协定)所需的特别优惠进口关税税率表和享受越老贸易协定中的特别优惠进口关税税率的必备条件。

本议定所附的附录1——原产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且享受减半征收ATIGA进口关税(越南为了实施东盟商品贸易协定而采用的特别优惠进口关税税率)的优惠待遇的商品清单;附录2——原产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且进口到越南时不得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商品清单;附录3——原产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且进口到越南时可享受年度关税配额的待遇的商品清单。
本议定有效期从2016年9月1日截止至2020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