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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过期的外资企业可重新注册登记

(VGP)根据从2013年8月1日起生效的《企业法》的第170条修改补充法, 除了其第170条第3款另有规定的以外,2006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已过期可重新注册。

08/15/2013 05:41

示意图

据此,除了第170条第3款另有规定的之外,2006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外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一、重新注册登记以便根据《企业法》与有关法律进行管理、经营活动。

具体而言, 2006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外资企业的投资许可证经营期限到期,但未办理解散手续,仍有继续经营的需求,就要按照越南政府规定在2014年2月1日之前进行重新注册登记。在此情况下,外资企业的重新注册登记将从投资许可证内经营期限到期日起生效。

二、不重新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只能在投资许可证、企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对投资许可证、企业章程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外资企业要按照《投资法》与有关法律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