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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由银行监察机关统一核发

涉及外汇业务范围和金融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获得外汇业务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内容的通知草案明确规定,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将由银行监察机关统一核发。

08/17/2012 04:58

示意图片

国家银行称,新通知草案规定银行监察机关将批准并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上述通知草案还对银行乃至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备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上述通知草案对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在越南分行经营外汇业务的条件作出补充,即:银行内务外汇业务操作流程规定,信息通信系统满足每一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

在国际市场上,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在越南分行必须对每一项外汇业务制定风险管理制度,要有外国合作伙伴筛选标准以及符合于不同合作伙伴的交易额。

上述通知草案规定,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在越南分行必须保证自申请核发从事外汇业务活动许可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实现盈利。

预计对金融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也与商业银行一样。对于在国际市场上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公司,自申请核发从事外汇业务活动许可的第二年开始必须连续3年实现盈利。从事复杂外汇活动的金融公司,自申请核发从事外汇业务活动许可的第二年开始必须连续5年实现盈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