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无需缴纳过路费
根据第90/2023/NĐ-CP号议定的规定,需要缴纳过路费的车辆有:已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有登记本和车牌),已交验的机车车辆(获得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合格证),包括:汽车、拖车和类似车辆(统称为汽车)。
第90/2023/NĐ-CP号议定明确规定,上述车辆在下列情况下无需缴纳过路费:
- 因事故或自然灾害被毁。
- 车辆登记本、车牌被没收或收回。
- 因发生严重事故而无法行驶需要进行为期30天以上的维修。
- 归从事运输经营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盟所有、连续暂停行驶30天以上的车辆。
- 不参与交通、不使用道路(有检验合格证,没有检验合格标签)的公户车或从参与交通、使用道路(有检验合格证,有检验合格标签)的状态改为不参与交通、不使用道路(仅在驾车考核中心、车站、港口、采矿区、农林水产品养殖加工区、交通项目工地、水利项目工地、能源项目工地的范围内行使)的公户车。
- 在越南境内登记注册、检验但在国外连续行使30天以上的车辆。
- 被盗30天以上的车辆。
前提条件是资料满足第90/2023/NĐ-CP号议定第8条的规定。若已经缴纳过路费,车主可获退款或从下次应缴过路费中扣除(与道路不使用时间相应的过路费),详见第90/2023/NĐ-CP号议定第8条的规定。
第90/2023/NĐ-CP号议定也明确规定,下列车辆无需缴纳过路费:
1. 救护车。
2. 消防车。
3. 丧礼专用车辆,包括:
- 丧礼用车(包括:灵车,冷冻车)。
- 丧礼用其他车辆(包括:送葬车,花圈车,遗照车),殡仪服务公司向登检单位发出书面承诺,保证这些车辆仅用于丧礼(写明车辆数量、车牌号码)。
4. 国防专用车辆,包括挂有红底白字车牌、装有国防专用装置的车辆(包括:罐车、吊车、12座位以上的载人汽车、军事检查专车、囚车、搜救车、卫星通信车及其他国防特种车)。
5. 人民公安下属各单位的专用车辆,包括:
- 交警车(两侧印有"交警"字样)。
- 113警车(两侧印有"113警察"字样)。
- 机警车(两侧印有"机警"字样)。
- 人民公安专车(车厢装有座椅)。
- 囚车、搜救车及其他人民公安专用车。
- 特种车(卫星通信车、防弹车、反恐车、防暴车及人民公安的其他特种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