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防越新工业园区
根据本决定,在合并海防经济区管委会和海阳省工业区管委会的基础上,成立海防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海防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海防人委会下属机关,对海防工业区、经济区进行国家管理职能;根据法规,对企业在工业区、经济区投资生产运营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公共行政服务和其他服务。
管委会具有法人资格,拥有账户及国徽的印章;其行政管理经费、事业运行经费及发展投资资金由中央预算按年度计划拨付和根据国家管理机关规定使用其他资金来源。
管委会的职责和权限
管委会根据现行法规履行有关职责和权限。
管委会主任根据法规向海防人委会提交管委会的具体职能、任务、权限及组织机构。
本决定于签发之日生效,取消政府总理2008年9月19日签发关于成立海防经济区管委员会的第1329/TTg号的决议。
海防人委会有责任配合司法部对政府总理2003年5月13日签发关于建立海阳工业区管委会的第96/2003/QĐ-TTg决定进行核查并提出取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