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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做出新规定

(VGP)越南政府近日颁发关于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的30/2014/NĐ-CP号议定。本议定自2014年7月1日生效实施,并替代政府于2007年7月5日颁发关于海上运输业务的115/2007/NĐ-CP号议定。

04/16/2014 03:59

示意图

根据30/2014/NĐ-CP号议定,越南海上运输经营者须按法律规定成立海上运输经营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可从事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关于从事海运辅助业务的基本条件,根据115/2007/NĐ-CP号议定,从事船舶代理及船舶牵引活动的组织、个人须按法律规定成立企业。船舶牵引经营企业必须登记使用越南船旗。

除了上述条件以外,30/2014/NĐ-CP号议定还对船舶代理及船舶牵引这两项业务做出一些 补充规定,具体为:船舶代理人必须是越南人;从事船舶牵引活动的至少拥有两艘以上的专用牵引船舶;职业责任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