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示意图片 |
本草案明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尊重及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
严禁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和平、独立、国家统一的活动,不得鼓动暴力、宣传战争,不得宣传违背国家法律政策的任何内容,禁止搞民族分裂和宗教冲突,不得破坏社会治安、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财产,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对违反宗教信仰法的组织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置。
本草案明确规定,有资格申请活动许可证的宗教组织应当具备下列6个条件:(a)是一个由有共同信仰、教理、礼仪的人所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组织(b) 不属于任何一个已获得国家权威机关认可的宗教组织(c)宗教组织名称不得与其他已被国家权威机关认可的宗教组织和民族英雄、名人的名称相同(d)在越南存在20年以上并获得乡级人委会签发的宗教活动登记证(e)有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f)法人代表是有民事行为能力、在组织中有足够威信、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越南公民。
宗教活动登记证签发之日起三年后,连续举行各项宗教活动、不违反本议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宗教组织,可申请国家权威机关予以公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