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香港某家责任有限公司要是以独资的形式投资越南境内某个休闲区的话,能否对该休闲区拥有“所有权”?如果能那么条件是什么?那家公司能否对该休闲区拥有绝对控制权?
答:
越南现行房地产经营法(2006年)第10条对外国组织、个人的房地产经营范围做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外国组织及个人、旅居国外的越南人可在以下范围从事房地产经营和房地产经营服务等活动:
- 投资修建房屋、建筑物,用以出售、租出或半卖半租;
- 投资改造土地、在租地上修建基础设施工程,用以租出;
- 房地产服务经营,包括中介、估价、交易平台、咨询、拍卖、广告和房地产管理等服务。
根据越南现行房地产经营法(2006年)第125条“外国组织、个人对越南境内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规定,一个外国组织在直接出资建设休闲区并满足有关申请项目实施许可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资格,财政能力,项目目标、规模及建设地点,投资资金,施工进度,环保承诺)等条件的情况下,可对越南境内休闲区拥有所有权。
以独资的形式投资的外资企业可对休闲区拥有绝对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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