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越南社会保险回复如下:
根据政府总理于2021年10月1日签发的28/2021/QĐ-TTg号决定第1条的规定,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对象有: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社保机关编制的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名单中),不包括:在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人民武装单位工作的人员;在公立事业单位(详见政府于2021年6月21日签发的60/2021/NĐ-CP号议定,关于公立事业单位的财政自主机制和现行法律对公立事业单位的财政自主规定)工作的人员。
曾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因中止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2020年1月1日~2021年9月30日)、就业法规定的可保留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人员,不包括已经取得每月享受退休金之决定的人员。
根据政府总理签发的28/2021/QĐ-TTG号决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人员的支援金计算依据为其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失业保险金不计。
然而,根据政府总理28/2021/QĐ-TTG号决定第3条的规定,申请上述支援金的截止日期已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