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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关于外国合作研究组织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许可管理规定

Sửa quy định cấp phép lập Văn phòng đại diện của các tổ chức hợp tác, nghiên cứu nước ngoài tại Việt Nam

VGP - 越南政府颁布第62/2026/NĐ-CP号议定,对2005年1月19日颁布的第06/2005/NĐ-CP号议定(关于外国合作研究组织在越南设立及运营代表处)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补充。

02/26/2026 05:14
修订关于外国合作研究组织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许可管理规定- Ảnh 1.

62/2026/NĐ-CP号议定对第06/2005/NĐ-CP号议定第7条进行修订,增加在线提交设立代表处申请材料的形式,并缩短设立代表处的许可办理时限。

具体流程如下: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组织,可通过现场递交、邮政寄送或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在线方式),向外交部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起一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合规性和齐全性进行审核。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告知申请组织予以补正。受理机构须建立收件等级制度,并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完整材料 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办结时限告知书。

外交部自收到符合要求且完整的申请材料起,应在14个工作日内(原规定为3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设立代表处的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外国组织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理由。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申请组织在越南所实施项目或计划的存续期限。

62/2026/NĐ-CP号议定同时对第06/2005/NĐ-CP号议定关于外国组织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有效期限的第9条进行了修订补充。

据此,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将根据外国组织的申请予以确定,但不得超过该外国组织在越南所实施合作研究项目或计划的存续期限。

如外国组织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应在原许可证到期前至少14个工作日,通过现场递交、邮政寄送或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等方式,向外交部提交一套延期申请材料。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申请组织予以补正。

外交部在征求越南主管部门、相关部委及代表处所在地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意见后,对是否批准延期作出决定。

本议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