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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6月9日起开始试点实现海港口岸电子边防手续——示意图片 |
海港口岸边防站按规定负责受理并确认电子边防手续是否完成。电子边防手续申报内容与书面申报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完成电子边防手续后,申办人要递交书面资料(参照政府于2008年4月21日颁发关于海港口岸安全管理与秩序维护的50/2008/NĐ-CP号议定第8条所规定的书面申报表格)。
本决定明确规定,申报人必须在船舶靠岸前8个小时或离岸前2个小时填写电子边防手续所规定的各类表格的内容。
船舶在港停留2个小时后必须向海港口岸边防站提交书面申报资料。
在没有违反越南法律的情况下,申报人必须在船舶离港后2个小时内将书面申报资料提交给海防口岸边防站。
海港口岸边防手续参照政府电子门户网站或颁发机关和行政手续执行机关的电子网页所刊登的内容。
海港口岸电子边防手续的试点实现期限为2年,从22/2011/QĐ-TTg决定生效之日(2011年6月9日)起开始计算。
海月